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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確認經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古振暉王幸華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被上訴人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書瑋,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同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52 號確認經界事件,係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為第二審判決。惟被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3 年11月17日變更為李書瑋,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03 至106 頁),本件自應由李書瑋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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