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上 訴 人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被 上訴人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書瑋,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同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52 號確認經界事件,係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為第二審判決。惟被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3 年11月17日變更為李書瑋,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03 至106 頁),本件自應由李書瑋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