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白光
- 被上訴人
-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書瑋,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同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152 號確認經界事件,係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為第二審判決。惟被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3 年11月17日變更為李書瑋,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03 至106 頁),本件自應由李書瑋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