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抗字第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抗字第26號
- 抗告人
- 洪美娟
- 相對人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 相對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2日本院103 年度士簡救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又按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抗告法院或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抗告人未依限補正者,抗告法院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抗告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上開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第44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3年8 月11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8 月2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抗告人雖以聲請訴訟救助為由提起抗告,惟查,本院業於103年10月29日以103 年度救字第93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並於103 年11月2 日送達抗告人而告確定,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證明書各1 紙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