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6號聲 請 人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 陳彥君律師 陳絲倩律師 相 對 人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劉彥君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彥君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