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4日本院102 年度再易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人所繳再審之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2 年度再易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因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聲請再審時逕行繳納裁判費1,5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顯有溢繳之情事,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 元-1,000 元=500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