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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8號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本源謝佳純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4日本院102 年度再易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人所繳再審之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2 年度再易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因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聲請再審時逕行繳納裁判費1,5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顯有溢繳之情事,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 元-1,000 元=500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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