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8號
- 原告
-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嘉、吳清源、張宏碩、江六郎、郭玲玲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確認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宏嘉、吳清源、張宏碩、江六郎、郭玲玲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第2 項為「確認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宏嘉間董事長、常務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第3 項為「確認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7 月18日、103 年8 月11日董事會決議均無效。」經核原告以一訴主張之上開三項訴訟標的不同,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間,復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又上開三項訴訟標的性質上均屬財產權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各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49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