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 告 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