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 告 趙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琪、喬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