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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4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告
趙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琪、喬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肆萬叁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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