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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告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238 元(即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03 年9 月23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0.240折算。計算式:美金68824×30.24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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