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238 元(即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03 年9 月23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0.240折算。計算式:美金 68824×30.24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