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68號
- 原告
-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238 元(即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03 年9 月23日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0.240折算。計算式:美金68824×30.24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