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林達偉
- 原告唯他有限公司法人、富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 告 唯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偉 原 告 富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偉 上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唯他有限公司、富昕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伍佰零捌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合計為壹仟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計算式:4,927,854+5,080,672=10,008,5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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