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