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1號
- 原告
- 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叁拾捌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
仟陸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