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 告 亞帝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陳冠宏律師 詹勳華律師 被 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柒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