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
- 原告
- 和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萬省
- 訴訟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被告
- 陳金傳
- 被告
- 陳明輝
- 被告
- 陳鴻仁
- 被告
- 陳德根
- 被告
- 陳勝賢
- 被告
- 陳文山
- 被告
- 陳紀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仁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 被告
- 陳明華
陳國偉
陳國聖
陳光弘
陳世玉
陳勝芳
陳秀媛
陳惠媛
陳文志
陳文德
黃演宏
黃國維
謝富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計算式:81,900元(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42.47+4.12+13.63) 平方公尺×835/1540(原告應有部分)=24,877,588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