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黃珮禎
  • 法定代理人
    謝萬省

  • 原告
    和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金傳陳明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   告 和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省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陳金傳 陳明輝 陳鴻仁 陳德根 陳勝賢 陳文山 陳紀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陳仁豪律師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陳明華 陳國偉 陳國聖 陳光弘 陳世玉 陳勝芳 陳秀媛 陳惠媛 陳文志 陳文德 黃演宏 黃國維 謝富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柒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計算式:81,900元(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42.47 +4.12+13.63) 平方公尺×835/1540(原告應有部分)=24,8 77,588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零玖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彥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