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 告 練成瑜 訴訟代理人 李汝民律師 吳怡箴律師 孫小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國風傳媒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嗣經本院刑事庭將該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 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至3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800 元,訴之聲明第4 至5 項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此部分應徵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裁判費24萬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