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一、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