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開通網路帳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0號原 告 游輝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開通網路帳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略以被告應將其網路遊戲所設立之帳號解除封鎖等語,惟因未於訴狀具體載明請求解除其帳號封鎖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若干,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應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