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叁佰陸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