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蔡宗翰即尚峰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崑紘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