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08號
- 原告
- 朝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蓉
原告與被告謝玉娟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貳拾肆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
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