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鑫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鑫濃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君律師
李蘊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幼新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