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 告 水美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水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土地開發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依該委任關係之權利義務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依原告所提兩造間土地開發委任書之約定,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