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2號原 告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