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飛達全球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 告 飛達全球科技有限公司(FEDA Global Technology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冠超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 告 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ONNTO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楊志平 被 告 弘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ta Watch Technologie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顧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計算式:美金71,403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242,19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