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
- 原告
- 飛達全球科技有限公司(FEDA Global TechnologyCompany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超
- 訴訟代理人
- 白宗弘律師
- 被告
- 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ONNTO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平
- 被告
- 弘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ta Watch Technologies 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顧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計算式:美金71,403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242,19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