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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告
飛達全球科技有限公司(FEDA Global Technology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黃冠超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被告
弘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ONNTO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楊志平
被告
弘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ta Watch Technologie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顧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柒元(計算式:美金71,403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02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242,19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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