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羅玉晴即羅文明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聖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