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號
- 原告
- 王馨婉
- 訴訟代理人
- 周紫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嘉修、森磊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翰、江婉玉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嘉修、森磊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翰、江婉玉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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