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陳月雯
- 原告王馨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號原 告 王馨婉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嘉修、森磊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翰、江婉玉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卓怡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