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陳冠儒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49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薪資122,400 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依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與原告全部請求之比例計算結果,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13 元【計算式:6,280 ×122,400/ 576,490 ×1/2+6,280 ×(576,490-122,400 )/576,490)=56 1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資遣費、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及未提撥之退休金部分,不具工資之性質,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