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鴻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