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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告
優而大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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