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優而大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