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蕭麗英 被 告 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維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