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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8號

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蕭麗英
被告
泓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維
被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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