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2號
- 原告
- 鐘玉桂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廣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肆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