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簡維德
- 原告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3號原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伍拾陸萬捌仟柒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江俐陵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