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3號
- 原告
-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維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伍拾陸萬捌仟柒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