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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告
嘉利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零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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