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被 告 陳武雄 被 告 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