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鄭重德
- 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 被告
- 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