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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告
魏明德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蘇菲亞、田秋蘭、林小淨、黃育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移除報導部分,均為非財產權請求,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第三項請求被告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金額叁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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