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劉瓊雯
- 當事人魏明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9號原 告 魏明德 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蘇菲亞、田秋蘭、林小淨、黃育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移除報導部分,均為非財產權請求,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第三項請求被告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金額叁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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