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9號
- 原告
- 魏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詹宗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蘇菲亞、田秋蘭、林小淨、黃育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移除報導部分,均為非財產權請求,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第三項請求被告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金額叁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