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號

返還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號

原告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掌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萬元,應徵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