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掌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萬元,應徵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