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李秀慧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 被 告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毅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8 萬5000元×4 又4/30+1萬5000元×101 (原告 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之65歲止,尚有8 年又5 月)=186 萬6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