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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告
李秀慧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
被告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昭毅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計算式:8 萬5000元×4 又4/30+1萬5000元×101 (原告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之65歲止,尚有8 年又5 月)=186 萬6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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