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2號原 告 張義良 群陽電器行即張瑞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陞、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守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