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臺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溢工業有限公司、吳大樹、蔡美玉、吳昇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叁萬陸仟叁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