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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李張月雲

  • 當事人
    臺聘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臺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溢工業有限公司、吳大樹、蔡美玉、吳昇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叁萬陸仟叁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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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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