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7號原 告 張義良 群陽電器行即張瑞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守山、林建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肆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計算式:5,792,413 +4,665,750 =10,458,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