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14號原 告 馬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大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林家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