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 告 陳和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00,0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0平方公尺(原 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面積)=16,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