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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 原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和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被   告 陳和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200,0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0平方公尺(原 告主張遭被告占用之面積)=16,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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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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