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