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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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