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陳梅欽
- 法定代理人吳堉文
- 原告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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