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6號
- 原告
-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堉文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