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施月燿
- 當事人林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1號原 告 林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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