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5號
- 原告
- 蔡裕平
- 原告
- 辜益盛
- 被告
- 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振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並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如不能核定,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又本件原告蔡裕平、辜益盛(以下合稱原告)係分別確認其與被告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結果,應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