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告
大景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春霞
原告
饒心卉
原告
劉金蓮
原告
鍾碧玉
原告
鄭玉嬌
原告
邱秀美
原告
邱秀英
原告
何瑞燕
原告
何 瑩
原告
何金蘭
原告
何進雄
原告
邱碧霞
原告
黃莉莉
原告
劉郁麗
原告
王惠玲
原告
萬兆凌
原告
陳乃慈
原告
林靜怡
原告
葉貴鳳
原告
葉俞君
原告
黎玉秋
原告
黎玉嬌
原告
陳奕如
原告
林一龍
原告
蘇郁雯
原告
馮翠蘭
原告
林婉伶
原告
翁筱婷
原告
鍾興垣
原告
翁筱竹
原告
翁相愉
原告
翁筱琪
原告
陳維志
原告
唐玉如
原告
黃碧琦即力麗企業社
原告
謝盛委
原告
謝任翔
原告
謝旻珊
原告
廖婉惠
原告
林冠廷
原告
廖即瑩
原告
廖慧妏
原告
廖昱綾
原告
楊鳳慈
原告
廖林蕋
原告
蔡啟榮
原告
廖即瑜
原告
李淑貞
原告
鄭莉錡
原告
王惠子
原告
余連春
原告
張惠媚
原告
張俊瑞
原告
劉淑華
原告
廖即琪
原告
陳祺蓁
原告
鄭容芯
原告
黃慧媚
原告
陳家羚
原告
陳瑞銀
原告
張睿暢
原告
江紹振
原告
張芸家
原告
陳勝元
原告
張緒州
原告
陳綵羚
原告
黃文廣
原告
黃瑞嫄
原告
陳秀萍
原告
知民企業即張鈺淇
原告
向惠珊
原告
林義雄
原告
王志郎
原告
姜仁安
原告
林燕芬
原告
王亭文
原告
蘇瑩銖
原告
蘇瑞鴛
原告
張秀鳳
原告
林芳澤
原告
張雪娥
原告
林德蓮
原告
彭桂湄
上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稜珊、黃忠洲、唐明玉、台北皮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楊淑玲、黃金炎、黃安妍、黃如君、黃哲毅、林聖元、謝麗秋、林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壹拾肆萬伍仟叁佰零壹元(計算如附表各金額之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