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陳木村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永翊交通有限公司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零貳佰貳拾肆元(資遣費33萬5,106 元、加班費146 萬8,406 元、特別休假補發工資14萬6,7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計算式:(1,468,406 +146,712 )÷1,950,224 =0.83;20,404×0.83×0.5 + 20,404×0.17=11,93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