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9號
- 原告
- 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英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即美金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叁分;計算式:美金79,552.03 元×30.197《原告起訴時之匯率》=新台幣2,402,2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