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4號
- 原告
- 陳世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就起訴狀當事人欄之被告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即系爭房地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