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8號
- 原告
- 誠慎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潘艾嘉律師
廖晉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柒萬叁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